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82********,仡佬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市**族**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1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回到其居住的本市清溪镇居民鹌鹑薮村一出租屋四楼401房时发现被盗。经清点,发现放在客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约价值800元)、一间房间的架子上的一部阿尔卡特牌手机(约价值200元)、卧室梳妆台的盒子里的一枚铂金戒指(约价值1500元)、卧室柜子抽屉内的一台佳能牌数码相机(约价值500元)和一个电吹风(约价值50元)丢失。接报后,民警在王某某卧室桌子抽屉里的一个红包袋上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经鉴定,该指纹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右手中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后经侦查,民警于2019年9月6日16时许在本市凤岗镇怡红路恒丰物流源A栋2楼将郑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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