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路**号院**房**。2017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日上午于某某在凌源市西窑菜市场内推着婴儿车逛街,于某某将其手机放在婴儿车后侧兜内,郑某某趁于某某买菜时将于某某手机盗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直接证据证实手机为郑某某所盗,其辩解称手机是其捡的,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