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6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 2019年11月8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郑某某到李某某住宅骗取李某某的身份证,后伙同他人(身份待定)到潜山市黄泥镇农村商业银行,使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和他人前期盗窃的李某某银行存折取款3000元。郑某某分得人民币150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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