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4日下午郑某(已判刑)、郑某某、孙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商议好到王台镇转悠着盗窃摩托车,后郑某某驾驶着郑某的鲁******红色起亚轿车拉着郑某孙某某、李某某到王台镇驻地,郑某某和孙某某在车上等着,郑某和李某某下车后用自制的工具,在青岛市黄岛区**镇糖酒副食品26号店门口处盗窃隋某某停放的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在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宿舍楼单元门口处盗窃了臧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在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龙泉王家大集蔬菜大棚处盗窃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郑某和李某某盗窃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至黄岛区**镇**处,郑某某驾驶鲁******红色起亚轿车,郑某、孙某某、李某某三人每人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到青岛市李沧区藏匿。后郑某将三辆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余元的价格出售,郑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四人每人获得赃款400余元。经鉴定,隋某某、臧某某、张某某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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