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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汉族,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4********,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镇****号,现住址:湛江市坡头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同是湛江市赤坎区**路**店员工,两人住在同一间宿舍。2018年12月13日郑某某在其宿舍内盗走黄某某的南粤银行(卡号:62312884000********),并于当天在南粤银行华盛新城支行ATM提款机取款共10800元。2019年1月3日郑某某的母亲退还10800元给黄某某,案发后,黄某某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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