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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谢雨余,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开阳县**庙巷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打完麻将后,趁被害人王某某在打扫卫生没注意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趁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麻将桌上的一部VIVO牌X27Pro型手机盗走,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手机归还了被害人,并到公安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手机归还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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