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中心幼儿园车棚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电动车上雨衣一件。

同年10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喜临城市广场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车上水果一箱,内有肉、土豆等物品。

同年12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红塔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电动车上红辣椒粉一袋。

同年12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乐来购超市门口,趁五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电动车后备箱内食品一袋,内有水鸭、墨鱼等物品。

 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对上述四某某被害人分别予以退赔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