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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巷**有线公司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拉车门进入胡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浙D*****奥迪汽车内,窃得车内现金9000元。

案发后,涉案钱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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