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京**高速公路**区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村**组,住株洲市渌口区**镇**路**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河西派出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7时许,京**高速公路**服务区A区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服务区厨房后门卸货时,顺手将自己的手机、钥匙丢在服务区拖货的依维柯客车副驾驶室座位上,后当晚18时许张某某同事郑某某趁无人之际盗走张某某放在车上副驾驶室的手机,该手机品牌型号为华为P40Pro,今年7月16日花费5600元购买,全新手机,手机串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向张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台新手机给张某某,2020年10月20日郑某某主动到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河西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0月27日,经株洲市渌口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手机价值5600元。郑某某对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认罪、悔罪,已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