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十八农贸批发市场内,捡到被害人叶某某掉落在路上的手机,并从该手机微信零钱里转走人民币2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退还被害人叶某某手机及人民币2300元,另外赔偿了叶某某人民币2600元,叶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郑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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