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至被害人施某某家中卧室,盗窃人民币80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800元已退还被害人施某某。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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