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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邯郸**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邯郸市复兴区**路邯郸**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内,多次盗窃该公司工作车间内铁质下脚料共计达1400公斤,并以2508元的价格销售给姚某某。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铁质下脚料于2020年1月8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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