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路**号,以推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的房间,欲偷拿女性内衣内裤,后因被害人返回房间被发现。知道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楼下路边等候警察,后被带至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