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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乐清市南塘镇扬州村亨乾口“一捆鲜蔬菜批发”店内抽屉里盗窃现金至少4次,累计盗窃走被害人余某某现金800余元。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余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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