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先后六次窜至安吉县**街道**村**队被害人李某某的承包田,将李某某种植的90棵三角枫盗走,并种植于其本人的山上。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涉案三角枫价值人民币2420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