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2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820**********,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08月2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阿某甲(另案处理)、吉某某(另案处理)、阿某乙(另案处理)四人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寻找作案目标(阿某甲提议),行至横岗社区**路**号一楼**移动手机维修店时,阿某甲安排郑某某和阿某乙拉开卷闸门,吉某某在路口放风,阿某乙进店盗窃了7部手机(一部**4手机,市场价300元;一部**plus手机,市场价950元;五部**代**牌手机,市场价2750元)和现金人民币1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0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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