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刑不诉〔2024〕468号

被不起诉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8********,*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4日至6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先后四次约被害人李某某至本区人民西路松台山公园见面。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观看李某某手机内微信群聊天记录为由,并支开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将李某某微信绑定的邮政储蓄卡账户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0元转走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11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书证照片、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扣押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