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窜至灌南县新安镇**路**店,采取砸玻璃门玻璃的方式,盗走收银台内100余元硬币;
2、2019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窜至灌南县新安镇**服装店,采取破坏门锁方式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60余元;
3、2019年3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窜至灌南县新安镇**店,采取拉坏门把手方式侵入店内盗窃,致门把手损坏,损失价值一百余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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