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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旅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香云,系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3日3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后坝永辉超市门口马路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窃电瓶车价格4500.00元人民币。该电瓶车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其中,发还清单证实被扣押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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