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州**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路**段工地陈某某的住处,以借吹风机吹头发为由,趁陈某某不备之机将陈某某提包内的贵州农信银行卡盗走,利用事前偷窥到的密码于2020年11月25日22时许在金鼎山镇牛蹄街上红花岗区农商银行金鼎山支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取走陈某某农商银行卡上10000元。涉案款物以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郑某某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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