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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5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小区**期**栋**被害人石某某的家中,在玩耍后离开时,趁石某某不备之机,将石某某的苹8 PLUS手机一部盗走。2020年3月11日,郑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快递寄还给石某某。经重庆市高新区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手机估价价值2120元。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快递单、发票、手机盒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书;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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