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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90号

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9********,回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南岸区人,案发前系重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途径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外广场时,趁被害人华某某不在之际,将华某某放在摩托车导航架上的一部深空灰苹果8P手机盗走。后郑某某将该手机刷机并自用。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50元。

2020年8月27日,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南坪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8月28日,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9月14日,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华某某经济损失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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