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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住乌海市海南区**集团**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10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王某某存在经济纠纷,遂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乌海市**有限公司存放在乌海市海南区**镇**煤场的铲车开走变卖,变卖得款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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