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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20年1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燕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窜至兰溪市**街道**村附近树林里,偷走被害人吴某某的蜂箱2只(含蜜蜂及土蜂蜜)。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蜂箱、蜜蜂等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180元; 

2.2020年4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窜至兰溪市**街道**村附近树林里,偷走被害人吴某某的蜂箱2只(含蜜蜂及土蜂蜜)。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蜂箱、蜜蜂等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180元; 

3.2020年5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窜至兰溪市**街道**区门口附近的树林里,偷走被害人姚某某的蜂箱4只(含蜜蜂)。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蜂箱、蜜蜂等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400元; 

4.2020年5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电瓶三轮车窜至兰溪市**街道**村附近公路边树林里,偷走被害人赵某某的蜂箱1只(含蜜蜂及土蜂蜜)。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蜂箱、蜜蜂等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840元。

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处依法扣押涉案的蜂箱(含蜜蜂及土蜂蜜)9只,其中发还被害人吴某某4只蜂箱(含蜜蜂及土蜂蜜),发还被害人姚某某4只蜂箱(含蜂蜜),发还被害人赵某某1只蜂箱(含蜜蜂及土蜂蜜)。

2020年9月15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精神医学评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发还清单、关于对被盗窃的蜂箱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被盗窃的蜂脾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郑某某家庭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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