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大道南段**湾**栋**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江油市**镇**街**号肖某某茶馆内将被害人肖某某手机微信余额内现金1500元及微信内绑定的储蓄卡账户内8000元先后转至其微信账户中,后将该手机放回茶馆内原处位置。
案发后,郑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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