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50********,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颍上县**镇**超市内,趁人不备,将杨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蓝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蓝色vivo手机价格是2053元。案发后,郑某某将手机归还给失主杨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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