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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裴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15时许、2020年1月23日15时许、2020年2月9日9时许来到位于本村的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矿业料场,用扳手、尖嘴钳子等工具秘密窃取了该矿业料场围栏防尘网累计八片半,后将盗走的防尘网用于自家菜地的围栏。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次累计被盗防尘网价格为七百一十九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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