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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8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乐清市万岙前山村宁康西路上海莲都超市的一个快递盗走,内有一件白色的羽绒服,市场价格为528元。

2.2020年5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乐清市万岙前山村宁康西路上海莲都超市的一个快递盗走,内有一瓶**香水,市场价格为300.15元。

3.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乐清市万岙前山村宁康西路上海莲都超市的一个快递盗走,内有一箱**酸牛奶,市场价格为40.5元。

4.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乐清市万岙前山村宁康西路上海莲都超市的一个快递盗走,内有两条浴巾,市场价格为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尤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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