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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0********,土家族,文盲,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黄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定海区义桥路后山陈某某羊圈处窃得山羊2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303.45元),宰杀后分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财物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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