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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队**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利用手机的灯光照射,在被害人黄某某家附近找到一根竹竿,将竹竿经窗户伸入到黄某某的卧室,将其放在家中进门左侧墙角处一黑色单肩包勾到小窗外,将包里的1500元人民币的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陈小姣

书记员:王维善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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