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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高中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尾**巷**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探探社交软件认识,当日5时许,二人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酒店**楼**室开房,当日9时许,郑某某趁被害人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X型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回到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座**房其朋友家中,利用盗窃的手机登陆被害人微信,将被害人微信零钱人民币146元转账至自己账户,此外还以被害人的名义找被害人微信好友借钱,收到钱后再转账至自己账户,以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微信好友人民币1060元。

民警于当日19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座**房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涉案手机一部。后涉案手机及钱款均退还被害人。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参加2019年全国高考的学生,经家属担保于高考期间回原籍参加考试。同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高考结束后自行到案。

同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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