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和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和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3日和3月17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7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和郑荣章驾驶闽******小货车经过四都镇渔溪村竹子凹时,发现该处铁门边有几只山羊,就将其中两只山羊抓捕并当场用柴刀砍死,然后用车载到长汀县城江边市场去毛宰杀干净,随后将羊肉平分。被盗山羊经长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6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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