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独自一人到苍南县**镇**路**号,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停放在该房内一楼前间的一辆蓝色苍隆车业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286元)盗走,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损失1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发票复印件、视频截图、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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