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街**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08年因非法发放贷款罪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05年4月13日因重婚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院。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01年11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农电新村小区C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4月份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被不起诉
人李某某、龚某某、孙某某使用虚假购房凭证诈骗大河普惠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老板艾某某19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李某某、龚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附:
随案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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