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4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2017年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的土地整治项目开始启动招投标,该项目工程分为12个标段,工程项目总额为30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明知李某某串通投标的情况下,联系并安排四家公司对该项目工程的第十一标段进行围标,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安排的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252700元,该标段的实际承做人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邵东市杨桥镇、灵官殿镇等6个镇土地整治工程招投相关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同案人赵某某、范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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