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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临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费县**村**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的郑某乙(另案处理)在经营临沂**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通过业务员宣传、介绍,招募赴韩国务工人员,通过青岛市即墨区**镇的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编造出境旅游的虚假目的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崔某某、王某某16人赴韩国非法务工。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郑某乙之弟,在郑某乙经营公司期间,负责接送办理签证人员到位于青岛的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办理手续、带领办理签证的务工人员到韩国走记录,并领取固定工资。

本院认为,郑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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