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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8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东莞市**有限公司仓管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区**街**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是东莞市**镇**村**工业区**有限公司仓管员,负责该公司原材料的收发。2015年4月13日13时45分许,郑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雇请一辆货车进入该公司仓库,然后将存放在仓库内的型号为2UEW0.25的漆包铜线895.2公斤和型号为SN99.3、CU0.7的锡条200公斤(以上物品共计价值79026.4元)搬上货车运走,后销赃得款20000元。2019年7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烟台市**区**巷**号**号将郑某某抓获归案。事后,郑某某家属已赔偿**有限公司83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王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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