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9********,壮族,大专文化,桂林**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镇**街**号,现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在刚,广西江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至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桂林**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任网络部**,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产品的网络销售。2012年至2014年12月期间,郑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网店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个体网店衣架城、衣架世界、E家人个人用品、拍拍网所绑定的支付宝里的资金共15.785519万元不交公司入账,而是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帐户,用于个人网上购物消费、归还信用卡和借款、购买彩票等支出。2015年5月14日,郑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并于2015年2月至6月共还款1.2398万元给公司。2015年8月1日,郑某某离开公司后不知去向。
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广西钦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4月7日,郑某某与被害单位桂林**家居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公司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覃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现已回归公司工作,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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