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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聚众斗殴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永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组,现住冷水滩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继续对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郑某某受周某某(另案处理)之邀到永州市四中陪周某某去处理其妹妹蒋某某的事,蒋某某也约了唐某某相陪。唐某某出现在四中被冷某某看到,冷某某知道魏某甲对唐某某有意见,有意要打唐一顿,冷某某为了看魏某甲打唐某某,就将唐某某的行踪告诉了魏某甲(已判刑),魏某甲纠集了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已判刑)、魏某乙(已判刑)、严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9人去四中找唐某某。在周某某等人处理完蒋某某的事,离开约20分钟,唐某某在路边打的准备离开时,黄某甲、李某某等人到了四中园丁山庄小区门口,李某某看到唐某某后就上去打了唐某某几耳光,两人遂发生打架,被人扯开后,唐某某打电话给蒋某某,要蒋某某到现场帮忙,跟蒋某某在一起的周某某等人就一起返回到现场,途中周某某将分开走的吕某某、郑某某又叫了回来,王某甲并打电话报警。到了在现场后,周某某等人想找李某某,让李某某将事情说清楚,但被黄某甲阻拦,黄某甲遂与周某某发生冲突,周某某与郑某某徒手打了黄某甲,黄某甲被打后让魏某甲、王某乙等人去拿“管杀”到现场来,周某某等人知道对方这一举动后扬言“要打就来蛮”,并等在现场。而后魏某甲、王某乙等人拿着“管杀”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斗。经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谅解对方。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公安投案。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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