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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虚假诉讼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害人李某甲(男,25岁)先后多次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处累计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0元,累计出具本金人民币280,000元的欠条,内含一张2017年4月14日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为李某乙的借条。郑某某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施加压力,逼迫李某甲分别于2017年7月6日、7月9日在没有实际借款关系发生的情况下签署了两张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担保人为李某乙的借条。后郑某某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14日对李某甲、李某乙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借条和2017年7月6日、7月9日签订的借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00,000元借条提起民事诉讼,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月23日以(2017)黑0604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604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李某甲及担保人李某乙败诉。2018年10月25日,郑某某和李某甲家属达成和解,不再索要对李某甲的债务,李某甲家属对其谅解。2019年6月2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2017)黑0604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犯罪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和解承诺书及保证书、谅解书、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诉讼卷宗、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查监督民事卷宗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卷宗、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郑某某和李某甲之间签订的借条、借款协议、收条、声明、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虚假诉讼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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