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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虚假诉讼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六部刑不诉〔2020〕6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长虹,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所占股的**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鄱阳县开发建设“**商贸城”项目,苏某某(另案不起诉)与林某某等人向该公司承包了上述项目的部分土建工程。2011年8月份,苏某某与林某某因资金短缺向被不起诉郑某某个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2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苏某某、林某某约定将**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苏某某、林某某工程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抵扣给二人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个人的借款,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并注明苏、林二人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已还款人民币50万元。2012年4月22日,苏某某、林某某另通过银行汇款付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本金人民币50万元。至此,苏某某、林某某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个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清偿完毕。

2019年上半年,**置业有限公司与苏某某、林某某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苏某某、林某某在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控股的**建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为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对方向其个人借款已偿还完毕的情况下,为了迫使林某某就双方工程款纠纷进行谈判,并增加与其谈判的筹码,伙同**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徐某甲(另案不起诉)与苏某某通谋,将之前已与对方约定抵扣并已出具收条的人民币50万元借款提起民事诉讼,并委托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乙(另案不起诉)为其诉讼代理人。徐某乙在明知上述借款已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于2019年5月16日将苏某某、林某某起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诉称苏某某、林某某仅于2012年4月22日归还被起诉人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扣除应还利息后,尚欠本金人民币634667元,诉请法院判令苏某某、林某某共同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4667元及利息。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3日立案,并依法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中,苏某某、林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手工账本一本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出具的收条一份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出撤诉。后徐某乙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时,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确告知其对方出具的收条及内容系真实的情况下,仍在撤诉理由中称该收条是针对2012年4月22日归还的款项事先出具。后法院通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徐某乙出庭陈述撤诉理由,二人均拒不到庭。

2019年11月21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并以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移送公安机关。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于2020年1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徐某甲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后,便找徐某乙商量。徐某乙为抵抗公安机关侦查,遂教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徐某甲在公安机关调查中统一口径,称2012年3月18日出具的收条系2012年4月22日归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事先出具的收条,并按以上内容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制作了一份倒签时间的谈话笔录。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按照徐某乙的指使,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谈话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案件移送函、民事诉状、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谈话记录、收条、银行转账回单、账本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同案人员徐某乙、徐某甲、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尚属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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