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临沂**药业有限公司出纳,住平邑县**小区**号楼。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8月18日将案件报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0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两次。
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临沂**药业有限公司担任出纳,上述两家公司的控制人系徐**(另案处理)。2012年至2014年期间,经徐**安排,郑某某给山东**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07813967.1元,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3136164.44元。公安机关认为郑某某系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共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认定郑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2017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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