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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江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楼镇**村**号,现住**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从2011年1月开始,经营江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并负责公司生产经营。2014年6月左右的一天,其堂弟郑某乙(另案处理)到江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郑某某闲聊时提出让郑某甲用**公司配合郑某乙掌控的江西****文化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武宁县***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公司接受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公司接受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公司,形成环开票,用于虚增公司业务量,做大三家公司的业绩。郑某甲为了做大公司规模,虚增**公司业务量和办理银行贷款便利答应了郑某乙的要求,按照郑某乙指示,与****公司、***公司签订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合同,接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江西****文化资源有限公司向江西**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开具了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发票金额9096794.71元,价税合计10643250元,抵扣进项税额1546455.29元。江西**机械制作有限公司向武宁县***塑料有限公司开具了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发票金额6361504.68元,价税合计7442960.41元,销项税额1081455.73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票2627911.02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464999.56元。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主动缴纳税款5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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