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9********,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政绿化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负责宁波**市政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绿化鄞州分公司的财务期间,让**绿化公司财务人员虞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金额5%手续费的形式,取得销货单位为宁波北仑**轮胎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其中12份为无货虚开,价税合计949 250元,税额134 104.86元,7份为部分虚开,虚开价税合计415 315.79元,虚开税额60 345.0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分申报抵扣。

案发后,**绿化公司向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194 449.8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绿化公司在案发后主动预缴税款,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