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诸暨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郦某某系诸暨市**有限公司杭州驻点业务员。2018年,因该公司年终报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授意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公司成本。郦某某遂于2018年10月,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虚受由杭州**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发票号码 05751959 —05751967),价税合计961181.76元,并由诸暨市**有限公司支付7%的开票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虚构的货款资金回流使用。后诸暨市**有限公司将上述9张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87380.18元。
2019年11月7日,诸暨市**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诸暨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87380.1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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