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2********,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靖江市**村**区**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1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江苏**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公司)、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购买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54567.9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47244.9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公司让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贸易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784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1054.4元。
2.2014年12月,**公司让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42174.5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51427.07元。
3.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公司让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5418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38641.55元。
4.2015年6月至11月,**公司让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00368.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76121.9元。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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