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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巷**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临时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份,原某某冒称“黄金龙”的身份,以经营电瓶生意为名,带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李某某到河南南阳与张某某见面骗取信任,2018年5月份,原某某谎称自己有三车电瓶要出售,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让对方微信转账支付3000元和2000元定金,并向被害人提供了已经联系好的货运司机和行车证,谎称自己已发货,让被害人转账,被害人于2018年5月7日向原某某提供了户名为屈某某**银行账户********,分别转账60万元和50万元,后原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便于将账户内款项转走。2018年5月8日,原某某伙同郑某某驾车赶至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郑某某和原某某驾车拉着屈某某的老公梁某某至蠡县农业银行,一次性将110多万元取出,随后三人赶至保定市,原某某安排梁某某将21万元存入陈某某农行卡内,郑某某将25万元存入卫某某工行卡内,郑某某在明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诈骗的前提下,按照原某某的安排将诈骗赃款转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郑某某明知原某某诈骗并帮助取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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