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组,现住白山市江源区**街,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 月8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8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7年11月间,称其朋友朱某某能帮宋某女儿宋某某办理事业编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5万元,后并未帮助宋某女儿宋某某办理工作。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对王某某谎称其朋友朱某某能为王某某女儿刘某某办理白山市民政局事业编工作,收取王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私自留下2万元,将剩余13万交给朱某某。
经本院审查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起公诉。因被告人郑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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