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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长检三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谎称其运营电脑游戏“炫彩奇迹(私服),可为被害人蔡某某提供游戏币充值优惠,骗取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该钱款用于自身还债并失联。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家属协助下退赔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谎称经营“炫彩奇迹”私服,可为被害人蔡某某提供游戏币充值优惠。被害人向其转账5000元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该钱款用于自身还债并失联。

2.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账单截图证实,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到被害人蔡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

3.被害人蔡某某提供的收条、谅解书证实,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从郑某某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

4.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基本犯罪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发生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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