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8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系**地产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2019年2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送达(2018)粤1973刑初2029号裁定书裁定准许撤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害人詹某某于2017年5月份在本市**镇农业银行对面**地产处通过该公司员工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介绍购买位于东莞市**镇**大道北**号**花园**号住宅**房。2017年9月20日在**地产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虚构可以帮助詹某某三个月内办好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由收取了詹某某120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詹某某当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将12000元人民币转账到郑提供的账户(账号:62170032300********,户名:郑某某)。期间詹某某多次联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询问房子过户进度,郑某某都以各种借口拖延,到了2018年2月9日郑某某未向**地产打报告就自动离职了。直到2018年3月份郑某某仍然未有帮助被害人詹某某将相关过户手续办理成功,后詹某某发现郑某某已离开**地产公司并发现电话无法联系上且微信被拉黑,其发现受骗遂到派出所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认定郑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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